金华企业顾问律师
法律服务热线

13819919323

您当前位置: 首页 律师文集 合并分立

公司合并程序是如何规定的

2018年5月18日  金华企业顾问律师   http://www.txqyflzyf.com/
《公司法》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: 公司合并,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,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。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,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。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,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,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。 

  公司合并的主要程序为: 1.参与合并的公司由股东会作出决议; 2.由参与合并的各方签订合并协议; 3.合并各方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; 4.处理债权债务事宜。 参与合并的公司,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,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;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,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,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。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,公司不得合并。 公司合并时,合并各方的债权、债务,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。这是因为公司合并后,参与合并的各方的财产关系、股东关系都已移转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。 

文章来源:金华企业顾问律师
律师:赵炳贤[金华]
浙江丹溪律师事务所
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: http://www.txqyflzyf.com/news/view.asp?id=914415240022 [复制链接]